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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发布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4-05-22 17:27:48 作者: 半岛足球aPP下载

  

  12月14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召开“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工作”新闻发布会,邀请淄博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连忠介绍相关工作情况,并请市财政局副局长史伟,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杨世锋回答记者提问。

  刚才我简单提及了政策的几点变化,在这里,我再全面介绍一下这次修订的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六点变化:

  一是政策内涵发生了变化,将原来的综合配套费、专项配套费合并为完整的一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征收、减免、支出、管理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来管理,不再分类管理;二是政策边界进行了调整,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基础设施不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的管理范畴,新政策的管理范畴仅限于建筑区划红线外的城市基础设施;三是征管体制进一步明确,原综合配套费由政府部门征收,原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气、供暖专营企业直接收取,现调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一征收;四是征收标准重新测算,由原来的分项分类征收,测算整合为按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元/平方米征收;五是收支责任更加清晰,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对中心城区进行事权财权划分,淄博新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由市级统筹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六是对资产属性做出了规定,首次明确了,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此次政策修订对于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规范了收费行为。《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家、省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最新要求,由政府统一履行征收职能,专营企业不参与征收环节,切实规范了收费行为,塑造了全市公用事业健康发展的新格局。二是逐步优化了征收标准。《办法》科学调整了征收标准体系,合并管理原综合、专项配套费,将原建设项目分类调整为非工业、工业建设项目两类征收标准,易懂、易征、易管,有效助力了我市营商环境建设。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资金管理。《办法》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征收部门以及票据使用进行了明确,有利于提高资金管理绩效和使用效益。

  2、请问新修订的《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缓政策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制度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均不得改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范围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符合条件的下列建设项目,可以经审核后免征或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征的建设项目主要有: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小学校“学校的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同时,对于厂房建设项目,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的免征;企业执行《山东省主要工业行业厂房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三层以上厂房的,三层以上(含三层)免征;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的,减半征收;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的,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3、请问暂时不需要集中供水、供气、供暖的建设项目,是不是能够按照原来的征收标准,申请暂不缴纳相应水气暖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修订前,供水、供气、供暖等原专项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独立的征收项目,对不需要集中供水、供气、供暖的建设项目,可由项目建筑设计企业提出申请,暂时不缴纳相应专项配套费。

  此次政策修订后,根据省财政厅通知要求,将原来相对独立的专项配套费、综合配套费合并为一项完整的收费项目,在征收、减免、支出等环节均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来管理。征收标准为:非工业建设项目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179元/平方米。按照制度设计,城市水气暖管网在建设时,会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内全部基础设施,预留管网容量和接口,保障建设项目的用水、用气、用暖权利,确保管网建设能够完全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集中供应需求。

  基于以上变化,你们可以看出,无论某个独立的建设项目是否选择集中供水、供气、供暖,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时均已统筹保障,因此,建筑设计企业需按新征收标准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申请暂不缴纳相应水气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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