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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产路权了解一下这些都是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发布时间:2024-06-23 22:53:37 作者: 半岛足球aPP下载

  

  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享受方便快捷交通的同时,经常发现占用、破坏公路、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被称为侵害路产路权行为。

  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照明、收费等设施和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路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也表现为交通主管部门为清除非法侵占公路路产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维护路产路权,是每个市民朋友的义务,因为我们不但是路产路权的使用者,也是受益者。一起看看执法君维护路产路权的执法日记。

  为进一步做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通行工作,美化道路交互与通行环境,连日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对107国道福永段、宝安大道、福永大道等道路沿线开展非道路标志标牌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行动主要是对辖区内未经许可擅自利用道路及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道路标志标牌、横幅等进行清理,共拆除违法非道路标志标牌17块、横幅6条,后续将作进一步调查处理。通过此次非道路标志标牌专项整治行动,使辖区主要道路的路容路貌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维护了路产路权,有力保障了道路的安全畅通,营造良好的行车环境。

  近期,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深圳市**有限公司正在对新安街道南山二线关高压线入地综合管廊勘察工程进行施工。

  执法人员在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做好交通指示指引标志,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未按要求分段围挡施工,涉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保护措施。此路段由于周边有新安街道高新工业园,员工上万人,周围店铺林立,车辆、行人络绎不绝,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执法人员开具协查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3日内到执法大队接受处理。5月14日,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到案配合调查处理,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5月10日,龙华大队执法人员在工业路进行巡查时,发现有实施工程人员在人行道施工,工人们正在用挖机将人行道的地砖凿开,而被挖出来的泥块和碎石块就被随意堆放在路边,把人行道挡的严严实实,行人只能从车行道绕行,现场未设置任何围挡设施,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了解情况,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勘验,并不断劝说实施工程人员。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执法人员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实施工程单位开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并责令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华大队接民治交管所路政巡查报告,反映民治大道与沙元埔桥交汇处存在实施工程人员损坏交通设施的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对现场进行勘验。

  勘验中发现该工程没有路政施工许可证明,实施工程单位为沙元埔**工程施工队,整个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对交通护栏、人行道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毁。

  施工队的现场负责人李某表示为了赶工期,在没获得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提前施工,是其个人的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正在办理路政施工许可。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实施了擅自损毁交通护栏及人行道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开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施工,恢复交通安全设施原貌。

  5月9日清晨,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龙岗稽查站在辖区内开展错峰执法巡查,7时14分,巡查至红棉路与盛宝路交汇处,发现一辆粤BA***9粤B***5挂重型货车可疑,执法人员随即拦停,表明身份后对该车进行称重检测,现场测得车货总重75.98吨,轴数是6,限重49吨,核定载质量31.6吨,超限26.98吨,超过核定载质量85.38%!

  经询问,司机表示受深圳市广安通运输有限公司安排,驾驶该车从白泥坑永安石场运载石子到西乡晋荣搅拌站,该车无《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通行证》,执法人员依法认定该车辆违法超限(超重)运输,责令其停止行驶,调查取证后依法开具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法律法规的,由道路主管部门予以下列处罚:......(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按有关户外广告的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设施建设工程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监控设施、交通护栏等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设施。

  第一百零九条 建筑设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未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筑设计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允许超出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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