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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集!《关于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和抵押的指导意见(征求稿)

发布时间:2024-06-23 22:54:39 作者: 产品中心

  

  为有效缓解农业经营主体无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通过对所属农业设施进行物权登记,让农业经营主体“有权可抵、有物可押”,解决现代农业发展,助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升农民收入。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为顺利开展好全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和抵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等法律和法规,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研究起草了《关于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和抵押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信函请寄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钟山中路73号六盘水市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发展中心,邮编553001。

  为有效缓解农业经营主体无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通过对所属农业设施进行物权登记,让农业经营主体“有权可抵、有物可押”,解决现代农业发展,助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提升农民收入。为开展好我市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推动农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等会议精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银保监局、证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六盘水市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六盘水农领办发〔2021〕4号)等法律政策为依据,全面细致做好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助力农业经营主体加快速度进行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1.申请人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农业企业(一般性农业企业和有突出贡献的公司);所有权人为家庭农场的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成员、农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农业设施物权的申请人和所有权人为自然人的,一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是家庭农场的,家庭农场需在市场监督部门注册登记或录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系统;申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经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申请人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需经所在合作社的理事会同意;申请人是农业企业的,需在六盘水市辖区内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申请人进行土地流转的,流转合同期限原则上不低于5年,流转合同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乡镇(街道)备案。

  1.登记范围。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是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符合法律和法规及有关政策并已建成的地上农业设施实行统一登记,证明其拥有的物权。现将农业设施具体细分为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三类。

  (1)生产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饲料加工房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

  (2)附属设施: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

  (3)配套设施: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等,从事规模化农业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包括:晾晒场、农产品烘干(冷藏)设施、农产品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产品交易场所(茶青市场)、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

  注:经营性农产品加工、经营性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不属于农业设施登记范围。

  3.登记内容。登记证编号,申请人类别,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农业设施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有效期,流转土地的须注明缴费方式及缴费时间,农业设施类别、位置、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及完成设施农用地备案时间,其他依法登记的内容。

  4.登记程序。由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向农业设施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同意,农业设施所有权人到农业设施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认定盖章,认定内容有:申请登记的农业设施所有权是否清晰、有无纠纷,农业设施是否侵害相邻人的合法通行、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持农业设施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加盖认定公章的证明到所在乡镇(街道)政府进行核实,核实内容有:农业设施占用承包土地的面积、承包地期限、建筑物类别、建筑栋数、建筑时间、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经核实无误后,由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相关材料来审核无误后,将申请人信息登记到农业设施登记簿,同时核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

  5.登记主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政策进行解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是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责任部门,负责《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的印制、登记、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业设施物权现场勘验审核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负责认定农业设施所占土地权属。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申请人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1.抵押主体范围。各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2.抵押登记程序。农业设施物权登记所有权人可持《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并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来进行统一登记。所有权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发证机关以函件形式报送所有权人贷款相关信息,包括农业设施的评估值、实际贷款金额、贷款合同起止时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清单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函件信息编撰农业设施物权抵押登记簿,并出具产权抵押登记佐证资料。

  1.《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仅限农业设施物权登记,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实行一证一档管理。

  2.《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是农业设施所有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所记载内容应当与《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以《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为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簿》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保管。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编号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编号。

  3.《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作为物权证明,申请人持该证向银行进行借款抵押时,发证机关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物权进行估价。

  4.《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不作为国家、集体征占土地时的地上物补偿依据。

  6.严禁对《农业设施物权登记证书》进行涂改,如有遗失或损毁,所有权人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或者重发。

  7.登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农业设施物权登记工作中,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所需登记费用和办公设施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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