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住所和城乡建设办理局关于进一步清晰东营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告诉
《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理办法的告诉》(东政发〔2019〕11号)将于2024年9月29日到期,新办理办法尚在修订完善中。为做好方针联接,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告诉》(鲁财税〔2023〕1号)等文件精力,结合我市实践,报经市政府赞同,就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清晰如下,请贯彻履行。
一、东营市主城区(包含东营区、垦利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归入主城区规模的区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再分归纳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一致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规范不变(住所类按255元/平方米收取,公共修建类按315元/平方米收取,工业生产厂房类按170元/平方米收取)。
二、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取修建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在竣工检验前交纳其他的50%。
三、严厉按规则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方针,不得随意调整减免规模和时限。减免规模按鲁财税〔2023〕1号文件规则履行。
四、河口区、广饶县、利津县、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办理可参照本告诉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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