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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24-06-19 18:24:12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通讯员 烟佳 记者 张雪松) 记者今日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随着《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居民小区供电工程建设相应发生了变化。为规范居住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提高券市城镇居民用电水平,确保安全、可靠、经济供电,最近,市物价局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出台了我市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

  据了解,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标准分为基本配置收费标准和特殊配置收费标准两部分,由烟台供电公司统一收取,专款专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是指居民住宅以每户用电负荷按6千瓦配置标准为基础,小区经营性用房和公建设施以每平方米50瓦配置标准为基础,供配电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108元。特殊配置收费标准是指在基本配置收费标准基础上,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容量1千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或下浮10%;小区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公建设施配置标准每平方米提高1瓦,收费标准相应上浮1%;对于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和小型化设备,另行据实收费。

  据介绍,居住小区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从公用供电设施的“T”接点至住宅楼或公建(含小区内经营性用房)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包括居住小区供配电配套工程范围内所有供电设施(含表箱及计量装置)的设计、设备和材料的购置、安装、调试、运行、路由施工费用。同时,居住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费作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组成部分计入房价成本,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在房价以外加收供配电设施配套费。

  新出台的配套费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在芝罘区、莱山区、开发区、高新区以及龙口供电部营业区域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具体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请登录烟台市物价局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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