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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有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4-07-10 02:55:03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快速地发展,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广大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人均住房面积达到27.8平方米。同时,老百姓对居住区条件改善尤其是配套设施的要求也慢慢变得高。而200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建设部取消了居住小区综合验收项目,对配套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农贸、教育、城管等多个部门,情况相对来说比较复杂;而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设施权属界定、改变使用性质等问题与居民生活紧密关联,容易引发矛盾,投诉争议较多。住宅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问题日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制定《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十分必要。《条例》出台后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保障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进一步改善居住区环境质量。

  答:制定本条例的主要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

  答:《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共设总则、配套设施建设、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六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是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合使用的范围、配套设施的投资主体、建设主体、居住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配套设施的建设时间、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方式、配套设施的移交和管理、配套设施的使用监督、违法责任等。

  答:2007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设计企业新开发建设居住区工程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项目,以及规划、建设、土地等行政主任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

  5、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是否适用《杭州市居住区配套建设管理条例》?

  答:2007年3月1日前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区建设项目,按照土地出让时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配套设施建设意见或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配套设施的权属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办理。

  答: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任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萧山区、余杭区除外)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具体工作。各区、县(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答: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答:居住区配套设施应当在《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中明确建设周期或者分期建设的期限,与同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按规定交付使用。

  9、《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是否规定了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

  答:《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没有直接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而是授权杭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建筑的具体配置标准。

  答:小区以上的居住区按以下方式确定:(一)行政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市政道路、公交站、大型环卫、社会服务等配套设施,由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投资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上述配套设施。(二)住宅开发建设范围内的道路、燃气、供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单元服务等设施,按相关规定来投资建设。(三)商业服务等设施,由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投资建设。(四)属于综合开发项目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配套设施由综合开发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

  答:居住区组团以上的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经建设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后可以分期建设。考虑到组团以上的小区规模较大,配套设施较多,在保障先期入住居民必需的生活条件下可以分期建设。但组团以下的配套设施应一次到位。

  答:《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开发建筑设计企业签订。由于综合开发项目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已确定了配套设施建设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因此综合开发项目应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于住宅项目,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时应提供:(一)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协议及附件;(二)规划勘测条件(红线图);(三)设计方案批复;(四)初步设计批复及附图;(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

  答:主要包括:(一)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二)开工及竣工期限;(三)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四)违约责任等内容。

  答:《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确认。确认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三)配套公共建筑和综合管线总平面竣工图;(四)配套基础设施已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网络的相关资料;(五)配套公共建筑测绘成果报告;(六)与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的其他资料。

  对已履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开发建设单位,经申请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书》。

  16、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书》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取得哪些证明?

  答:(一)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用房、自行车库等配套服务设施移交协议;(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电信、电视、邮政、垃圾处理等市政管线设施管理部门验收或开通意见;(三)规划等单项验收合格证(意见书);(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五)涉及配套公建项目的测绘成果报告;(六)方案设计、扩初设计的批复及附图;(七)住宅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合同书;(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九)标准地名批准文件(使用证);(十)建筑竣工总平面图(原件)。

  答: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获得《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书》后,在三个月内完成配套设施移交手续,接收单位应及时接收配套设施。

  18、道路、公交、燃气、供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由谁接收管理?

  答:道路、公交、燃气、供水、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开发单位理应当在建成后按有关规定移交给相应的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维护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答:在行政划拨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按工程建安价结算后进行移交;在出让土地上建设的配套农贸市场,所有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分割转让。农贸市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0、社区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产权归谁所有?是否能够改变用途?由谁负责监督社区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使用?

  答:社区管理用房和服务用房产权属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租、出让或者抵押,由民政部门监督使用。

  答:地面公共停车泊位和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可以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维护管理。保养期内的管养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保养期满后的管养费由居住区全体业主承担。

  属于城市公共绿地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后移交给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维护管理,管养费用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承担。

  24、开发建设单位未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如何处罚?

  答:开发建筑设计企业未与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答: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将应当移交的配套设施出租、出售的,由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答:将居住区配套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恢复原用途,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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