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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本溪丹东两市强收“电力配套费” 被指违规

发布时间:2024-07-12 19:43:25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正值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专项行动之际,《中国产经新闻》接到丹东市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爆料,丹东、本溪两市全区域内按政府定价,由供电公司强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新建居住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建设费(下称:电力配套费)多年,凸显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与国家多部法律法规相悖,违背《中央关于全方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有令不止。

  6月1日至2日,《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专程前往辽宁省本溪、丹东两市进行调查。

  6月1日上午,记者在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设置的《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上看到,该收费依据辽价发【2009】3号文件,其民用住宅收费标准是:全电缆工程为沈阳、大连、鞍山90元/平方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80元/平方米;铁岭、阜新、朝阳70元/平方米。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为沈阳、大连、鞍山80元/平方米;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70元/平方米;铁岭、阜新、朝阳60元/平方米。

  那么,商铺等门面用房按什么标准收取电力配套费呢?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大厅客户经理孙先生和记者说,在《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的备注栏里标明的“公用建筑供电配套工程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元”,指的就是商铺等门面用房的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

  6月2日上午,记者在位于丹东市的国网元宝供电营业厅里也看到《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公示牌,其公示内容与国网本溪客户服务中心营业厅的一样。

  辽宁省物价局文件(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指出,2005年4月1日辽宁省制定新建商品房供电工程统一收费和统一建设以来,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完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对于电力配套费这一数额特别巨大工程建设资金收取重大事项的文件,为何事前不向交费人征求意见?不举行价格听证?为何文件不直接公示到交费人?住宅建筑设计企业交纳的费用属于供电企业系统内部的供电配套建设资金吗?由交费人交纳住宅供电配套建设工程费形成的资产,应该归属供电企业吗?”在本溪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杨经理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提出一连串的问号,表达了对收取电力配套费的不满。

  供电公司收取电力配套费后产生的盈亏,以及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由谁来负责监督?

  据辽价发[2009]3号《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供电工程建设费由省电力公司统一收取、合理的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及时向各地区拨付供电工程建设资金,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采访中,某开发企业项目负责人曹先生认为,这实际上排除了交费人的监督检查,出资人对资金的使用无权监督,对形成的资产也要归非出资人所有,谁投资谁拥有的这个基本法则被扭曲,有失公允。

  “电力配套费收取标准超出实际建设成本价格50%以上,增加了开发企业的建设成本,与此相对应的开发企业利润就会减少,缴纳的税费也跟着减少。住宅建筑设计企业不是慈善机构,建设成本增加,无疑会拉动房价上涨,因电力配套费而增加的房屋造价成本无形中转嫁到了购房户头上。”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说。

  根据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称9号文),我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路径是:在加强完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开的基础上,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有序放开公益性和调节性以外的发用电计划。

  “9号文电改主要精神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意思是对发电方、售电方、用电方提高市场化程度,实现更充分的竞争,而在电网、输配电环节强化政府管理。这样,今后输配电网相当于高速公路,只要向电网交了过路费,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就可以逐步实现直接交易。‘强征电力配套费’政策显然不符合市场导向原则,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促生垄断,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公正健康发展。”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星水表示,强制收取电力配套费涉嫌违规,《反垄断法》第六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行业的经营者,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一定要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测考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实行招标发包。

  2014年6月中旬,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人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关于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进行专题请示。全国人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与经济室共同召开研讨会,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河南省辖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针对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涉嫌违规,同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处理意见,即责成河南省人民政府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检查、监督,修改或者撤销。接着,河南省在出台过有关收取“电力配套费”文件的17个地市,全部废止了相关文件,停止了对新建住宅项目“电力配套费”的征收。

  6月1日,记者欲采访本溪供电公司被门卫拒之门外,门卫“徐先生”称,采访需经本溪市广播电视局批准。

  6月2日,丹东供电公司办公室周女士不愿正面接触记者,让记者留下采访提纲给丹东供电公司办公楼大厅保安。截至记者发稿,丹东供电公司未对记者的采访作出回复。

  本溪市物价局办公室曹主任留下采访提纲后表示,给领导汇报后给予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本溪市物价局未做回应。

  丹东市物价局办公室黄主任表示:“电力配套费的收取,与市物价局没关系,不是我们定项的权力,收费也不是我们掌控的,我们不是地域管辖。对于电力配套费的收取,不是市这一级物价部门管的。”

  丹东市工商局办公室潘主任于6月2日留下采访提纲后,截止至发稿,未作出回复。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是工商部门的职责。”6月1日,本溪市工商局办公室王主任表示,本溪市工商局关注电力配套费问题,办公室负责协调,向领导汇报,由业务部门作出回答。

  6月2日,本溪市工商局办公室王主任给记者打来电话并表示,本溪市工商局正在开展打击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活动,本溪市工商局已正式对本溪供电公司收取电力配套费问题立案调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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