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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用地2年未开工开发将回收土地运用权

发布时间:2024-07-01 08:40:24 作者: 行业新闻

  

  “省内各地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状况,将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造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10月8日,记者得悉,省政府 厅出台了《关于逐渐加强节省集约用地的定见》(下称《定见》),其间泄漏“对因土地运用者原因,未开工开发满2年的,依照法令和法规规则或合同约好应当回收土地的,坚决回收土地运用权”。

  “省内各地单位GDP用地量和人均用地量下降状况,将作为分配下达新增建造用地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10月8日,记者得悉,省政府 厅出台了《关于逐渐加强节省集约用地的定见》(下称《定见》),其间泄漏“对因土地运用者原因,未开工开发满2年的,依照法令和法规规则或合同约好应当回收土地的,坚决回收土地运用权”。

  《定见》提出制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城乡规划确认的乡镇建造用地规模外建立各类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区等);可根据工业周期将一般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别离确认为10、20、30年。鼓舞企业以租借方法运用国有建造用地,契合国土资源部规则的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采纳“先租后让”方法供地;提出“对前3年(不含当年)同意征收土地累计征地率或供地率低于60%的市(州),予以通报预警,期限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新增建造用地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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