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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要说明条件 土地转让有哪些程序

发布时间:2024-06-02 03:01:26 作者: 新闻资讯

  

  土地转让有两种方式:一是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移给他人;二是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情况下,土地转让指承包人自找对象,由第三者代替自己向发包人履行承包合同的行为。那么土地转让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土地转让程序有哪些程序?

  土地使用权方式决定了转让条件不一样,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

  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是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

  对于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解决方法: 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2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 中的土地 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任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核心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来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做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联的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邻、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审批内容有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核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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