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半岛综合门户网站!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管理办法》公布(附全文)

发布时间:2024-06-27 04:07:51 作者: 新闻资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高质量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相衔接。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设计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做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按照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等要求,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国家发展的策略为基础,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是否编制,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真实的情况决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核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土地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部门协调机制,听取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划内容,应当采取公告、听证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公告方式听取意见的,公告的时间不可以少于三十日。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设计进行论证,论证情况应当作为规划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编制应当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设工作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同步完成,同步审查确认。

  新中国成立70年环境保护发展报告: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总额年均增长14.0%

  2019中国环境企业50强榜单出炉:10家企业营收超100亿(附榜单)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年中国加氢站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及投资研究报告》发布

  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年中国MCN行业未来市场发展的潜力及投资研究报告》发布

  2020年1-2月全国十种有色金属产量为935.4万吨 同比增长2.2%

上一篇: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下一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常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首页

© 2009 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半岛综合足球aPP下载网页版-官方入口  版权所有  

0551-65326529

  
0551-6532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