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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兰山区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收费政策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4 16:08:02 作者: 半岛官网入口网页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2024〕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电瓶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39 号)等文件要求,深入推动我区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现将居民居住小区电瓶车充电收费政策公告如下:

  1.用电价格。在居民居住小区设置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类别中合表用户电价(现行标准为每千瓦时0.555元);在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居民居住小区设置电瓶车充电设施的,由非电网供电主体供电的电网企业会同各镇(街)或社区协调供电方按照相应电压等级居民用电价格向电瓶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收取电费;由物业服务企业为运营企业供电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可以擅自提高供电价格。

  2.充电费用。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瓶车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具体标准由充电设施经营单位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经营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最重要的包含充电电费和经营服务费,充电电费和经营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原则上12月底前完成升级改造,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法律法规,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理应当利用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接受委托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签订运营合作协议时,应与业主充分沟通,遴选优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合理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做好充电设施选址、建设安装、接电报装等工作。

  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充电设施加快改造,尽快实现向电瓶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现有居民居住小区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居住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转供推高充电成本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相关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自觉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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