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陈兴良、车浩主编、人民法院出书社2025年出书的《刑事法判解》(第24卷)刊发了华侨大学副教授吴情树的文章《 网络隔空(准备)案中“情节恶劣”的剖析》,该文 深入讨论了网络隔空案中“情节恶劣”的确定问题,特别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条第七项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详细剖析,为司法实践中相似案子的处理供给了理论支撑和参阅。
吴文首先以一个详细事例为切入点展开讨论。2022 年 9 月,未成年被告人吴某某经过微信与相同为未成年人的被害人柯某甲网恋,并在 10 月 13 日让柯某甲拍照相片供其观看,之后又以传达裸照要挟被害人出来碰头产生性关系,遭拒后将相片在网络上进行传达售卖,导致被害人隐私信息露出并对其学习日子产生负面影响。公诉机关开始以罪(未遂)提起公诉,后因《解说》施行改变申述为情节恶劣的罪(未遂),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改判为罪(准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根据此事例,吴文剖析了罪中“情节恶劣”的确定问题。我国刑法规则了罪的多种加剧处分情节,其间“情节恶劣”是重要的法定刑升格景象之一,但其详细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必定含糊性和争议性。《解说》第二条第七项将“对、奸污进程或许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造视频、相片等印象材料,以此钳制对被害人施行、奸污,或许致使印象材料向多人传达,露出被害人身份的”景象确定为“情节恶劣”,但在网络隔空准存案子中适用时,存在与传统线下案子法益损害程度差异的平衡难题。
吴文以为,只有当制造、传达印象材料的行为与罪存在直接相关性,即产生内行为人施行或许奸污进程中,或许行为人以此钳制被害人施行、奸污时,才干确定为“情节恶劣”。假如行为人在准备进程中掌握或构成的印象材料,或许出于报复等非奸污意图而施行该行为,与罪没有直接相关,即便传达了印象材料,也不该确定为罪“情节恶劣”的景象。例如在上述事例中,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归于罪准备,其传达裸照的行为并非为完成意图,且未对被害人道自主权形成实践损害,因而不该适用“情节恶劣”的加剧法定刑,而应考虑其违法准备和未成年的情节,适用更轻的法定刑。
在讨论本案的处理办法时,吴文提出了两种计划。一种是采纳切割主义的点评办法,将被告人的两个行为分隔点评,但由于第一个行为归于违法准备一般不行罚,第二个行为分散规模有限构成行政违法,难以确定构成违法并予以惩罚处分,二审法院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另一种是采纳全体主义的点评办法,将前后行为一致点评,其间又分为两种处理计划,一种是确定构成罪准备并将传达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另一种是作为强制猥亵、凌辱妇女的组成部分,但因被告人未成年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无罪。作者觉得,考虑各式各样的要素,确定构成罪准备并恰当进步量刑起点的计划较为稳当。
整体而言,吴文经过对详细事例的深入剖析,对网络隔空准存案中“情节恶劣”的确定进行了全面讨论,强调了在司法实践中应精准掌握“情节恶劣”的确定规范,重视行为与罪的直接相关性,并最大极限地考虑违法准备和未成年等情节,以完成罪责刑相适应准则,保证惩罚公平。关于辅导相似案子的处理,完善性侵违法的司法解说,该文具有必定的参阅含义。